依法防疫,人人有责。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每个责任主体都应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守住法律法规的“底线”,不触碰公共安全的“红线”。然而,连日来,少数单位和个人抱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出现了故意隐瞒行程、变造核酸检测证明、违规销售“四类药品”等种种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最终这些行为都依法受到了处罚。
01
涉疫地区人员隐瞒行程史
4月3日,苏州市常熟市在重点人群中开展核酸检测筛查,发现在该市从事运输业务的外地司机颜某军检测结果呈阳性(目前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查,近期颜某军在明知王某艳(目前已在上海隔离管控)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且已出现发热症状情况下,未如实申报,帮助王某艳逃避检查后,驾驶货车进入常熟。其间,两人故意隐瞒行程,未按照《苏州市疫情防控年第62号通告》《常熟市疫情防控通告-13》《常熟市疫情防控通告-16》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备,且未落实居家健康监测及物流司乘人员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多次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导致新冠肺炎严重传播风险。颜某军、王某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对二人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5日,胡某(男,24岁,江苏南通人,常住省外)持伪造的行程码隐瞒涉疫地区行程史进入南京。在南京期间,胡某曾入住某网约房,该网约房经营者未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目前,胡某已按照疫情防控相关政策集中隔离,待隔离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该网约房已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02
被判定为密接后仍参加聚集活动
3月27日晚7点左右,山东滨州籍王某波、陈某博等7人由山东枣庄自驾车赴临清参加王某经营的美容馆减肥展销促销活动,并入住李某经营的临清市某格商务宾馆。28日上午10点,王某波等人接其户籍地社区工作人员通知:因7人所住枣庄某宾馆确认一例无症状感染者,王某波等7人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其就地静止报备等待隔离。但7人并未在原地等待隔离,而是于当日上午参加展销促销活动,并到多个商店购物后回宾馆。直至临清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7人随访确定位置后,紧急采取集中隔离措施。
临清市公安机关对王某未按疫情防控要求擅自开展展销促销聚集性活动、对李某未按规定如实向社区报备王某波等7名外地密接入临人员并为其办理入住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王某波等7人及王某、李某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决定和命令,无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导致临清市共计56名群众被隔离,给临清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波等7人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对王某、李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03
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擅自外出
3月31日晚,泰州市海陵区城中街道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陈某在即将结束监测期时,抱着侥幸心理擅自外出,扫描“场所码”显示预警信息后被发现。陈某违反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的相关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作出治安处罚。
04
变造核酸检测证明
4月13日1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鲁汇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涉嫌使用变造的核酸证明蒙混过关。经查,谢某于当日10时30分许,在浦江镇先进村三组村口,为了能够离户,向工作人员出示了自己使用修图软件变造的核酸阴性证明,被工作人员识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谢某因变造证明文件、使用变造的证明文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05
制造、散布涉疫谣言
3月24日,南通市居民龚某某为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