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减免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给予减免。
一、政策依据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2号)和枣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枣发[]5号)和《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政策。
二、减免范围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免除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参保费用;免除60-69周岁纳入低保范围老年人的参保费用;减免60-69周岁老年人50%的参保费用。其减免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三、办理程序
70周岁以上全额免交费人员由财政直接代缴,60周岁-69周岁定额减半缴纳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在集中缴费期内直接向税务部门缴纳。每年集中缴费前,经村(居)级上报、镇街初审、区卫健局审核属实后向区医保局提供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单位、姓名及身份证号、人员类别等,并由区医保局汇总发送区税务局记录缴费信息。区财政局核查准确后把所需资金直接拨付到“待报解社会保险费(政府资助人员)”专户。对于年度已缴纳居民医疗保险的60周岁以上人员,由村(居)医疗保障服务站根据缴费凭证初审汇总,上报镇(街)医疗保障办公室审核后办理退费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要指导村(居)做好申报工作,认真审核把关,如实造册上报,确保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报,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不认真核实造成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减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