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事项较为单一,且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采用了“小快灵”的立法模式,切实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1月13日的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郭继存介绍,在条例中制定了具有枣庄特色的条款。
授权市、区(市)政府划定禁放区域,细化禁放场所。郭继存介绍,考虑到枣庄组团型城市的特点,为了方便操作执行,灵活应对将来城市发展变化,条例将划定禁放区域的权限交给政府,由市、区(市)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划定禁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结合近年来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积累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细化和完善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除上位法规定的禁放地点外,枣庄还把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旅游景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也纳入禁放范围。考虑到传统习俗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参考全国大部分城市做法,枣庄在禁放区域、场所、时段之外,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燃放烟花爆竹,以实现保护环境、尊重民意与加强安全管理的平衡。
“设置统一的警示标识,加强禁放提示引导。”郭继存介绍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需要通过方方面面的警示和引导,营造“人人知晓禁放、人人支持禁放”的社会氛围。此外,婚丧嫁娶活动,酒店、宾馆往往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发地点,酒店等经营者是强化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重要力量。因此,条例第七条明确了相关行业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并规定了其劝阻、报告义务,目的在于从多渠道保障禁放工作有效实施。
作为燃放管理主管机关,枣庄市公安不仅全程参与了《条例》的立法起草,同时还立足工作职能扎实推进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枣庄市公安局副局长梁龙雨介绍,以新城市驻地为例,薛城区禁放区域为东至店韩路、南至郯薛路、西至京沪铁路、北至枣曹路范围内薛城行政区域,枣庄高新区禁放区域为店韩路以西、枣曹路以南、永福北路以东、光明路以北范围内高新区辖区区域,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东至店韩路、北至枣曹路、西至京沪铁路、南至郯薛路的闭环区域,在这个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滕州、山亭、市中、峄城和台儿庄禁放区域也已通过政府网站或新媒体平台发布,广大市民可以通过查询政府网站或网络搜索等形式查询知晓。
发布会上,梁龙雨呼吁广大市民,自觉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新颁布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积极争做文明城市的践行者、环保城市的维护者,共同营造一个安宁、祥和、绿色、文明的节日氛围。(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孟令洋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