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披露了一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的案件起诉书,张某某在滕州饭店五楼其经营的足道会馆内容留龙某某、胡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经依法审查查明,3月16日晚22时许,张某某在滕州饭店五楼其经营的足道会馆内,以元的价格,分别容留龙某某向姜某某卖淫、郭某某向胡某某卖淫。4月30日,张某某到滕州市公安局投案。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于6月18日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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