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出租房屋
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台儿庄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来返台儿庄区的非台儿庄区户籍的流动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
二、流动人口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及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必须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报告,或直接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所有来返台儿庄区的流动人口,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单位和居住社区居委会登记报告。近14天有疫情重点地区(湖北、武汉等)旅居史、接触史的所有流动人口,除及时主动报告外,还应自觉接受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出租房房主及房屋中介机构,已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承租人到达之日24小时内将承租人信息报告当地派出所。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了解承租人过去14天的旅居史,做好人员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对来自重点疫区或发现体温超过37.3度的,应立即向疾控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报告。
四、流动人口在出租房内实行居家隔离措施的,严禁擅自离开出租房,若承租人不听劝阻执意离开的,出租房房主知悉后应及时向属地居委会报告。
五、为避免交叉感染,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房主、房屋租赁中介、用工单位等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等相关业务,现全部实行网上办理。可通过“枣庄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