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印发试行,标志着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63号)出台,明确了要“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年4月,中央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41号)提出“统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方式加快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的工作要求。随后出台的《山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字〔〕号)也将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列为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重点任务之一。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突飞猛进,可以预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将成为未来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的主方式之一。为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策要求,顺应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主动作为,牵头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共同出台《意见》,旨在通过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大力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实现有限专家资源充分共享共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的交易服务,促进我省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二、文件解读
(一)工作目标。《意见》提出了两个阶段的工作目标。第一个阶段是年底前,通过搭建互联互通的调度系统、制定标准统一技术规范、建立统分结合工作规程、探索异议处置有效办法、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体系、构建阳光透明的监管机制七项举措,筑牢我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工作基础;第二个阶段是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常态化,各地区专家资源不平衡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二)实施方式。省中心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调度系统,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并统筹协调工作推进中的各项问题。市中心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技术标准(试行)》,合理优化自身软硬件资源,为系统对接、机位设置等工作做好准备。实施条件具备后,各级交易中心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规程》中规定的“要约发起和确认、专家抽取和补录、评标评审和结果公示、信用记录和资料归档、好差评价”等流程组织实施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服务。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中遇有异议(质疑)的,主、副场应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异议(质疑)处置办法(试行)》要求协助招标人(采购人)及时作出处理。
(三)交易监管。各级交易中心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中,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信用信息记录办法(试行)》,及时记录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经省中心审核后及时公开或推送至相关行*监管部门。同时,要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各级电子交易平台、监管平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为各级行*监督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支持。
三、主要亮点
(一)业务覆盖范围广。《意见》构建了“1+4+X”的制度体系。除《意见》及四个附件外,各级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意见》内容,探索制订房屋建筑和市*工程、水利、交通等领域交易规范并推广至全省,进一步扩充我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制度体系内容,实现业务范围全覆盖。
(二)信用约束力度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信用信息记录办法(试行)》按照《*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评审专家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以及主、副场信用信息记录程序,为营造诚实信用交易环境提供了有力抓手,也充分落实了事中事后监管改革要求。
(三)市场主体自由度高。《意见》没有强制要求将招标投标项目所在地设置为主场,而是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确定主场,有效保障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自主选择权。
(四)重视服务评价反馈。招标人、采购人等服务对象可通过“好差评”系统对主、副场服务内容进行评价,各级交易中心将根据评价结果持续改进自身服务内容,进一步提高整体服务效能。
在《意见》的指导下,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会扎实推进省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使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再上新台阶,不断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策全文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
评标评审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41号)和《山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字〔〕号)精神,积极探索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有效路径,实现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共用,提高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提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效能,助力营商环境改善,现就加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坚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以“互联网+”为手段,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实现优质专家资源充分共享共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的交易服务,构建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生态,推动全省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二、目标任务
年底前,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组建信息平台,集成省市资源,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顺利实施提供软硬件设施保障;建立分类统一工作规程,制定共享通用技术标准,实现省市联动;充分发挥信用信息记录作用,探索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异议(质疑)处置有效办法,推动评标评审阳光操作;实施评标评审服务好差评价,配合行*监督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实现评标评审过程公平公正。
年底前,实现全省范围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常态化,有效防范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公平诚信的交易生态得到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三、组织实施
(一)搭建互联互通的调度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建设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调度系统,发挥平台信息枢纽作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场地要约、专家抽取、信息共享、专家费支付、在线监管等提供服务保障。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需要,设置专门的评标评审场所,配备并不断改善评标评审硬件设施条件,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硬件设施保障。
(二)制定标准统一技术规范。综合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条件,研究制定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软硬件系统技术规范,统一网络环境、音视频设备、专家签章设备、系统接口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为加快推进调度系统同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对接提供技术保障。
(三)建立统分结合工作规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策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规程,规范要约发起和确认、专家抽取、评标评审和结果公示等工作环节。鼓励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房屋建筑和市*工程、水利、交通等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府采购特点,进一步细化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内容,探索形成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分类别工作规程,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共享。
(四)探索异议(质疑)处置有效办法。针对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特点,积极探索有效办法,建立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的异议(质疑)处理机制。主场牵头负责按规定向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或相关行*监督部门反映评标评审过程中的异议(质疑),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公告,同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当事人。
(五)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体系。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号)为基础,进一步完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中各主体信用信息记录体系,厘清主、副场权责边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各自场地内的信用信息记录及管理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信用信息记录进行审核、公开及转送相关行*监督部门。通过约束当事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活动,共同构建诚实守信的评标评审环境。
(六)构建阳光透明的监管机制。坚持*务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信息均应面向社会主动公开,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情况应同步推送至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监管平台,同时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各级电子交易平台、监管平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为各级行*监督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支持。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省市协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统筹协调工作,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积极配合,按照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及时协商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强化工作落实。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确保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按计划落地落实。
(三)注重宣传引导。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意义、目标任务和*策措施,为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完善考核检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的考核检查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检查结果激励作用,促进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断提升和改进工作。
附件:1.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规程
(试行)
2.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技术标准
(试行)
3.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异议(质疑)
处置办法(试行)
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信用信息
记录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青岛市行*审批服务局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德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年8月31日
附件1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
评标评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管理体系,实现省域内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常态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府采购法》及相关*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省域内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各级中心)开展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调度系统是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搭建的为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专家库是指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建立的“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本规程所称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依托调度系统和省市两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通过两个及以上场地完成的评标评审活动。
第四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现场分为主场和副场,具体由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与各级中心协商确定。主场原则上设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五条主场主要职责包括受理进场申请,提供电子交易系统、场地、机位及相应设施设备,评标评审现场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牵头副场协助处置异议(质疑)以及信息发布等服务;副场主要职责包括提供场地、机位及相应设施设备,评标评审现场的组织和服务工作,按主场要求提供相关协助等。
第六条省中心负责为调度系统提供技术支撑;作为主场或副场参与评标评审活动。
第七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坚持“系统协调、分地实施、统一规则、互联互通”的原则,由调度系统负责各级中心间协调联络工作,各级中心按统一标准分别负责评标评审的具体操作及信息互联互通。
第八条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各级中心见证下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接受行*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主要包括要约发起和确认、专家抽取、评标评审和结果公示、应急处置、信用信息记录和资料归档、异议(质疑)处置和监督管理、好差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要约发起和确认第十条场地商洽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协商确定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主场。
第十一条进场申请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登录主场交易系统,按规范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行*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备案)等材料,提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受理主场接到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并及时反馈申请方;申请条件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
第十三条要约准备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与主场进行商洽,形成副场要约,要约包括场地条件、机位需求、开标时间等。
第十四条要约发起主场通过调度系统将要约发给副场,并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等待副场回应。
第十五条要约确定副场接到要约后无异议,即通过调度系统确认;副场对要约内容提出更改意见时,通过调度系统与主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确认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变更要约拟定副场无法确定,主场应商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更改要约内容,通过调度系统重新向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起要约,直至要约确定。
第十七条场地准备要约确定后,主、副场应在开标时间前至少一个工作日进行对接,共同检测评标评审活动所需机位、录音录像、远程会议系统等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评标评审需要。
第三章专家抽取第十八条专家抽取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按照*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领域专家抽取规定在主场抽取全部评标评审专家。专家抽取全过程应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专家确认专家库系统自动通知抽取的专家,经本人确认并同意,列入评标评审专家名单。抽取专家未予确认或未表示同意,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补抽,直至专家人数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专家补抽已确认担任评标评审的专家,有权按规定自行放弃专家资格。出现此类情况时,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对专家进行补抽,直至专家人数符合要求。
第四章评标评审和结果公示第二十一条专家签到评标评审开始前,评标评审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经识别系统核验身份并获通过后,主、副场分别按照已解密的专家名单组织专家签到。
第二十二条评标评审专家登录主场电子交易系统按以下流程进行评标评审:
(一)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主任;
(二)使用主、副场提供的视频会议系统完成评标评审过程中的讨论;
(三)讨论出现分歧时,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表决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做好记录;
(四)专家在评标评审表、评标评审汇总表和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件上签署意见并经调度系统确认后,评标评审活动结束。
第二十三条专家离场评标评审结束,经评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专家可以离场。
第二十四条结果公示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结果及评标(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经主场方面核验无误后,在法定(指定)媒体对外公开发布。公示期内,公示内容遇有异议(质疑)的,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二十五条技术故障为保证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顺利实施,主、副场应分别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实施方案,做好应急处置:
(一)无法在主场抽取专家时,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可以委托副场抽取;
(二)评标评审开始前突发事故时,事故一方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场地及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同时向调度系统报备,由主场组织相关当事方按相关规定协商处置;
(三)评标评审过程中突发事故时,事故一方场地应立即组织修复。若不能迅速排除故障,可由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商评标评审委员会,选择等待故障排除后组织继续评标评审,或终止此次活动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第二十六条专家缺席因专家无法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导致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商主、副场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信用信息记录和资料归档第二十七条信用记录主、副场参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信用信息记录办法》要求,分别对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进行真实、客观记录,通过调度系统将记录信息推送省中心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资料推送副场负责在评标评审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评审全过程形成的电子资料通过调度系统推送至主场。
第二十九条资料归档主场负责整理评标评审全过程形成的电子资料并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资料归档立卷。资料原件由产生该资料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存。
第七章异议(质疑)处置和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异议(质疑)处置主、副场收到针对评标评审过程异议(质疑)后,转送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异议(质疑)处置办法》规定作出相应处置。若当事人对异议(质疑)处置结果不满,可向行*监督部门投诉。
第三十一条投诉处置各级中心应按照相关行*监督部门要求,协助其处置相关投诉。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各级中心应主动接受相关行*监督部门的监督,同时按照*务公开相关规定按时公开信息,配合行*监督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第八章好差评价第三十三条服务评价各级中心应参照相关规定要求,在调度系统服务评价专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对交易服务规范性、流程便捷性等进行好差等级评价。
第三十四条服务改进各级中心应按照服务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能力。
第九章专家费支付第三十五条支付标准评标评审专家报酬和差旅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结算程序按以下程序结算专家相关费用:
(一)由主场通过调度系统,在专家费用结算模块录入专家劳务费、差旅费及专家银行账号信息,专家在评审费用发放表签字;
(二)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评标评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支付至专家银行卡账户。
第三十七条支付方式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应通过调度系统提供的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