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枣庄实际起草了新的《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地名管理戴上紧箍咒。《办法》从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等领域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其中还规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经过多年发展变化,枣庄在地名管理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其中有3个问题表现突出:一是地名命名与建设规划不同步。新的道路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时结合地理位置初步拟定简易名称,建设者和社会就会使用,而地名管理部门依法命名滞后,容易导致一地多名;二是一路多名。一条道路往往要穿过多个行*管理区域,每个行*区域进行命名都符合规定,但从整条道路看就有可能出现一路多名;三是地小名大。建设者为了经济利益,将建设项目任意扩大名字,如建一座楼也叫XX城、没有什么绿化也起名叫XX苑或花园。
据了解,年初将《办法》列入年市*府规范性文件计划。《办法》共8章62条,在总结提炼了地名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吸取其他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从地名管理体制、地名命名更名注销、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档案管理、地名信息化建设、地名文化建设等领域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了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体现当地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名实相符、含义健康;尊重当地居民意愿;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等。
《办法》规定了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的程序和权限:滕州市范围内的地名有滕州市人民*府命名,其他五区和高新区及跨区(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枣庄市人民*府命名。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以及纪念地、旅游胜地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有审批权限的专业主管部门或行*机关批准。
此外,《办法》明确要制定历史地名评估标准,建立历史地名档案,编制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对存续历史悠久、文化蕴涵丰富、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地名予以重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