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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3 11:59:00

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字80号)及枣庄市统计局年统计年报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对我市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元/月。最低不低于省*府鲁*字80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为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元/月。

二、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28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64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6.5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7.5元/月)。

三、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

严格执行我市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本部门、本单位张榜公布,向职工个人做出说明。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情况,接受市财*、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执行时间

我市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从年1月1日起执行。

若山东省*府出台新的年最低工资标准文件,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再作相应调整。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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