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年4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宁夏法制信息网(
投诉人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受理投诉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行*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会商机制。
第四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行*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据,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沟通衔接、协作配合机制,根据查处违法犯罪工作需要相互通报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取证据材料。
第四十五条自治区人民*府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第三方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行*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活动,协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第四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互相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和合同履行及其监管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严重失信名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惩戒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以及有关评审组织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共同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由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活动。
第五十一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组织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移交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成员的资格;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成员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二)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途径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
(四)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
(五)发现涉嫌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未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行*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六)其他未履行、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府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未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化运行制度的;
(三)未依法审批或者擅自改变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等法定事项的;
(四)违法从事或者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府采购代理和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的;
(五)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
(六)未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未依法将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履行、监管等信息进行通报,并通过有关公共媒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的;
(八)违反规定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项目单位,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主体;
(二)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人、竞买人等主体;
(三)竞得人,是指中标人、受让人、成交供应商等主体;
(四)中介机构,是指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信息咨询、技术评估、专业检测、交易代理等服务的主体。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