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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对枣庄市市中区委原副书记、枣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正县级)刘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被告人刘勇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86.万元。
被告人刘勇,男,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滕州人,大学文化。年至年期间,担任枣庄市市中区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副区长、区委副书记、枣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刘勇在担任枣庄市市中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副区长、区委副书记、枣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送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全部支持。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勇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山检新媒体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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