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吕某、许某、马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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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吕某、许某、马某、刘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在枣庄市市中区某镇一废旧厂房内私自经营炼油作坊,雇佣被告人李某等工人使用废旧轮胎提炼橡胶油,并将未经任何防护处理的炼油废渣20余吨用作炼油燃料,或直接倾倒掩埋于厂房院内土壤中,造成严重污染,非法所得至少30万元,李某非法所得3万元。经相关部门认定,用作燃料和被倾倒掩埋的炼油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
相关法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许某、马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许某、马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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