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农业局
枣庄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
枣农办字〔〕44号
关于开展枣庄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示范单位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局、旅服局,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开发档次和管理水平,促进一二三产业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单位的带动、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单位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定范围
枣庄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街)、枣庄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村、枣庄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二、申报评定依据
《枣庄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街)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枣农办字〔〕28号)、《枣庄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村认定管理办法》(枣农字〔〕48号)、《枣庄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枣农字〔〕32号)。
三、申报评定程序
请符合3个《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镇(街)、行*村和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开心农场、农业园区、农业企业、精品采摘园、农业旅游示范点等单位,在对照评审认定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向区(市)农业局和旅服局提出评审认定申请,并填写有关申报表格(见附件)。区(市)农业局会同旅服局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后,择优推荐上报。市农业局、市旅服委将组织专家组依据《认定管理办法》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和实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者将被认定为枣庄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街)、示范村、示范点。
四、注意事项
(一)由于枣庄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街)的申报和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已经结束,本次不再组织申报。
(二)前期已经被评定为全市36个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单位不能再重复申报。
(四)请各区(市)农业局、旅服局和枣庄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于年9月6日前,将联合申报文件、有关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以及《认定管理办法》中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的相关图片、证书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分别报市农业局生态农业科、市旅服委规划发展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方式:
市农业局生态农业科: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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