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外发布《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中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细则》自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0月31日。
11月1日起施行的《细则》从预售资金的收存、预售资金的支出和使用、预售资金监管的终止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选择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行*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
预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预购人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同时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监管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后,监管机构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购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细则》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项目的工程进度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预售资金。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首次可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资金的30%;单体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资金的70%;单体工程竣工验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资金的85%;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全额拨付剩余的重点监管预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