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庄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明确枣庄全面放开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准入限制。
文件明确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准入限制。居民凡在枣庄城镇居住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实行就业无差别落户制度。凡在枣庄城镇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本市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实行人才无门槛落户制度。全面推行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策,愿意在枣庄就业创业的,可在居住地或拟就业地人才集体户落户。提倡驻枣普通大中专(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非驻枣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优秀农民工和乡村振兴、社会工作、经营管理、专业技能等各领域人才愿意来枣庄落户的,可在居住地、拟就业地人才集体户或近亲属家庭户落户。
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健全完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才集体户管理制度,取消集体户设立条件,简化落户手续。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另外,文件还提出实行进城落户农村人口自由迁移制度。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或年1月1日后市内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自愿选择回原籍落户。
依法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不得将户籍管理的立户(分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和收益分配、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审批、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等事项相挂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