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深入落实市委、市*府“工业强市、产业兴市”决策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印发《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和提高中等偏下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向符合条件的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不低于元/月阶段性租赁补贴。
《意见》明确,新就业无房职工为年1月1日以后,在枣庄市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含工业园区)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在城区(含工业园区)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具体资格条件由区(市)结合实际确定。
据了解,自年5月1日起,阶段性租赁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元/月,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各区(市)可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不低于50元/月。申请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策以及住房保障*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阶段性租赁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市)财*统筹各级财*相关资金予以保障。
据悉,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审核信息表并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在公安、民*、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社保、住房等情况实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区(市)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最长1年,最短6个月。
《意见》规定,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区(市)财*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到被保障人住房租赁补贴个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住房租赁补贴核发工作。被保障人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其租赁住址、婚姻、人口、住房及就业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对变化情况进行确认,报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保障人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