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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31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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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农民孙健

现年43岁的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农民孙健,年被榴园镇*府以招商引资方式,在该镇曹马村租赁.6亩的土地。孙健与曹马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每亩为元,并约定土地用于石榴种植及相关产业,榴园镇*府作为该合同的担保方,由时任镇长王建*签字。

随后,孙健利用该片土地种植石榴、草莓、葡萄、西红柿、火龙果等,并建起高标准的塑料大棚,注册成立了种植、繁育、采摘和观光旅游为一体的“峄城区红榴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心农场,为此,他投入了巨额资金。

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农民孙健

几年来,孙健及其合作社获得了众多殊荣:年8月,被国家旅游局授予“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户”;年11月,被枣庄市农业局、枣庄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授予“枣庄市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年1月,被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授予“山东省乡村旅游创业之星”。可以说,孙健及其合作社为当地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然而,孙健近年来的遭遇,却使他陷入困境,近乎到了倾家荡产的境地。

“我之所以到这种地步,都是拜镇*府和曹马村委会所赐。因为曹马村委会租赁给我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受到了峄城区有关部门的处罚,使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面对记者的采访,孙健无奈地说。

据了解,孙健租赁曹马村土地后,该村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6亩土地,年又强行占用土地修路,实际使用面积不足95亩,而该村村委会仍然以合同面积收取租赁费,并且该村村委会以没钱花为由让其多交元,同时,榴园镇*府在其租用土地上建了一处旅游公共厕所,曹马村村委会就以孙健不按合同缴纳租金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为由,通过法院起诉,解除了与孙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随后,孙健委托评估机构对其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进行了价值评估。

年12月31日,受孙健所托,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鲁信源评报字()第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孙健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市场价值为余万元。

早在年,峄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认定孙健所租赁的土地为基本农田,向其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

孙健认为,曹马村村委会、榴园镇*府把基本农田租赁给自己种植林果,违反了法律《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三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而如果确认该合同无效,对之前与曹马村委会的合同解除之诉必然产生根本影响。

为此,年11月,孙健以曹马村村委会为第一被告、榴园镇*府为第二被告,向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人员工资、罚款、租金及其水电费等约计余万元。

在庭审期间,孙健申请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徐继珍向*府有关部门调取了峄城区曹马村基本农田图,并将此图作为证据,证明《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年12月28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出具()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孙健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引起了孙健的强烈不满。

孙健气愤地说:“这个判决,纯属不顾事实,枉法裁判。《土地管理法》第36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我们这份《土地租赁合同》上明确写着租赁的土地用于石榴种植和新品种开发。曹马村委会和榴园镇*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以招商引资为嘘头,欺骗我投资租赁土地,他们应当承担依法赔偿我的经济损失的责任。在诉讼期间,我向徐继珍法官提供了土地租赁合同、基本农田保护图及合法机构的评估报告等证据,而在判决书中,竟然说我方‘未举证证明’,从而驳回了我的起诉,这不是明显地睁眼说瞎话吗!”

孙健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4月20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鲁04民终号判决书,认为,孙健持有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产生多起诉讼案件,孙健现在提出该租赁合同无效,与之前生效的裁判相悖,孙健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孙健仍然不服,却又无可奈何。他坚持认为,自己作为原告的合同无效之诉,与曹马村委会作为原告的合同解除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曹马村委会及榴园镇*府把基本农田租赁出去种植林果,是违反法律和行*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己的经济损失就必须按无效合同来处理。法官把错误的判决,而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诉讼硬往一块扯,存有袒护被告的嫌疑。

值得一提的是,年6月17日,孙健在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朱东徽通电话时,朱东徽法官说,我们中院前期审理的这个案子,确定合同解除。而有效的合同才能解除,无效的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前面法官判你们的合同是有效的,我不能再判你们的合同是无效的,我不能出现两个判决打架的现象。

孙健说:“朱东徽法官说得很明白,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支持了先前曹马村委会发起的合同解除之诉,说明初始的《土地租赁合同》是有效的,现在我再提起合同无效之诉,即使发现这份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法规强制性规定,他也不能判决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农民孙健

北京资深媒体律师葛先生在了解本案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的,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干预确认合同无效。

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定: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可以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直接释明或改判。但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同样,在本案中,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审理中发现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法规强制性规定,完全可以依法改判或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反之,则存有渎职的违法嫌疑。

本案是一起非常简单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孙健在一审、二审时都向法庭提供了合同所涉及的租赁土地为基本农田这一证据,而且该土地租赁合同是把基本农田用于了发展林果业,明细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37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强制性规定。而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时,都故意避开这个证据。一审法院说曹马村没有任何违约、过错或侵权行为存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其已向法庭提供了涉案土地是基本农田的证据,一审法院不按法律规定办案。二审法院却干脆对孙健提供的基本农田的证据只字不提,不予置评,顾左右而言其他,说什么该土地租赁合同已产生多起诉讼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健提出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与上述生效裁判相悖,依法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朱东徽法官所列的那些所谓的生效判决,其实质都是错误的判决。在违反法律和行*法规强制性规定条件下所签的合同,一切认定该合同有效的判决,都是错误的判决。所以,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

在采访时,孙健还向记者反映,现任村主任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后,自年起至年,多次带人到其合作社闹事,威胁收地。年强行占用孙健所租土地修路,年,孙健向镇*府提出变更土地合同以实际亩数缴纳租金,同时也多次同村委会沟通协商,遭到曹马村委会的拒绝,曹马村委会仍按合同收取租金,还多要了孙健元。镇*府在其租赁的土地上建公厕,也让孙健替背锅,法院强制拆除时,执行费也由孙健掏腰包。

对孙健的遭遇,媒体仍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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