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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26 19:16:00

前段时间赵丽颖主演的电视剧《幸福到万家》频频登上热搜,其中有几集讲述了王秀玉被万传美顶替上大学的故事,让人印象深刻,也让人难以置信。而这个故事的原型就是齐玉苓案。

案件回顾

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

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陈克政(陆晓琪的父亲)、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

年,原告齐玉苓以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苓上大学,毕业后在银行工作

齐玉苓与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两人都住在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

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分的成绩,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

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但同村党支书之女陈晓琪利用家中和滕州八中、济宁市商业学校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关系,顶替齐玉苓的名义获得了录取上了大学。

有说明:年,被告滕州八中将当年参加中专考试学生的成绩及统招、委培分数线,都通知了考生本人。(与山东省高院认为该事实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齐玉苓误以为自己落榜,囿于家庭条件限制,也未能深究此事。接下来的几年间,她来到金属加工厂打工,不久后下岗,靠卖早点糊口,而陈晓琪毕业后到了中国银行工作。

年,齐玉苓偶然发现自己的名字出现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岗位牌上,进而发现了当年陈晓琪冒名顶替之事。

年,齐玉苓以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侵犯为由,起诉陈晓琪、陈晓琪之父陈克政、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教育委员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齐玉苓

中院一审结果: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

(1)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策划下盗用他人姓名上学,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2)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范畴。它是公民丰富和发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权利。但本案证据表明,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即放弃了上委培的机会。其主张侵犯受教育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3)齐玉苓的姓名权被侵犯,除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被告济宁商校明知真相,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应承担重要责任;被告滕州八中与滕州教委在事后为陈晓琪掩饰冒名行为,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基于上述主要的事实认定,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作出判决:

(1)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

(2)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

(3)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

(4)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元,济宁商校负担15,元,滕州八中负担6,元,滕州教委负担4,元;

(5)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院二审结果:

一审判决作出后,齐玉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以外,主要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

(1)陈晓琪赔偿因侵犯姓名权而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

(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而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1]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该决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民终字第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批复》以后,继续审理此案并认为:

“……由于被上诉人滕州八中未将统考成绩及委培分数线通知到齐玉苓本人,且又将录取通知书交给前来冒领的被上诉人陈晓琪,才使得陈晓琪能够在陈克政的策划下有了冒名上学的条件。

又由于济宁商校对报到新生审查不严,在既无准考证又无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接收陈晓琪,才让陈晓琪冒名上学成为事实,从而使齐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机会。

陈晓琪冒名上学后,被上诉人滕州教委帮助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滕州八中帮助陈克政伪造学期评语表;济宁商校违反档案管理办法让陈晓琪自带档案,给陈克政提供了撤换档案材料的机会,致使陈晓琪不仅冒名上学,而且冒名参加工作,使侵权行为得到延续。

该侵权是由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商校的过失造成的。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对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各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才使得齐玉苓未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进行复读,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律师费。

这些费用都是其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各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惩戒侵权违法行为,被上诉人陈晓琪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诉人齐玉苓的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陈晓琪的必要生活费)应判归齐玉苓所有,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他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晓琪等侵犯了上诉人齐玉苓的姓名权,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

但原审判决认定齐玉苓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实根据。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由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46条[5]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予以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并判决:

(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元。

本案意义

对于教育权被侵犯的案件,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拒绝在诉讼中直接适用宪法相关条款,因此当公民接受教育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那么公民将因不能诉诸宪法而无法获得救济赔偿。

而在齐玉苓案中,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第一次得到司法的确认,因此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本案表面上是陈晓琪用了齐玉苓的名字而侵犯了她的姓名权,但实质上是剥夺了齐玉苓接受教育的权利。

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剥夺受教育的权利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没有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司法判决直接依据的判例。

本案例在我国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即我国的最高法《宪法》里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空中楼阁,而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触摸得到的权利了。

“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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